1.4.5.1所提供的电厂取样冷却器设备符合但不限于下列规范与标准的****版本:
(1)DL/T665-1999《水汽集中取样分析装置验收标准》
(2)火力发电厂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协议《焊接篇》
(3)ASME《锅炉与压力容器规范,第Ⅷ部分》
(4)87GD《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零件及部件典型设计手册》
(5)DL5000-2000《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6)GBJ87—85《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7)DL/T805.1—2002《火电厂汽水化学导则第1部分:直流锅炉给水加氧处理》
1.4.5.2 电厂取样冷却器符合相应的工业设备抗震鉴定标准。并能承受1.3.2节中的所提供的地震数据。电厂取样冷却器符合相应的油漆、包装、运输标准。
1.4.5.3上述标准和规定仅提出了基本的技术要求。如果卖方提出了更经济合理的设计、材料、制造工艺等;同时又能使卖方提供的设备达到标书之要求,并确保安全持续运行,在征得买方同意后,方可使用。
1.4.5.4从订货之日起至卖方开始投料之前的这段时间内,如果因标准、规程发生修改或变化,买方有权提出补充要求,卖方满足并遵守这些要求。
1.4.5.5卖方在开始投料制造之前,向买方提供一份执行GB/T19000或ISO9000系列标准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书以及准备正式使用的有关规范与标准的目录清单。